扩展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方式——《浙江省公路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0|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作为公路行业的基本法,《浙江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浙江省公路行业法规体系形成了由《浙江省公路条例》作为统领公路行业的“基本法”,和《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两部省政府规章组成的管理体系。

《条例》的显著特征是扩展了监管范围,创新了监管方式。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条例的内涵和范围更广,从规划、建设、管养全过程的管理,从内容上看,从投资、产权等各方予以调整,单纯的“管理”色彩逐渐减弱,更加强大“公路”行业基本法的地位。

一、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扩展监管范围

从适用范围的横向维度上,《条例》首次将村道纳入法规适用范围,明确农村公路的建管养运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并将我省“四好农村路”、美丽乡村建设等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加以固化。

从过程管理的纵向维度上,《条例》不仅涵盖了《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对公路路政和运行的管理内容,并进一步扩展范围至“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管理。具体而言:

1.在公路的规划方面,明确规定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确保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明确编制公路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并要求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幅布置。

2.在公路建设方面,对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首创行政合同制度加以规范,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在公路经营方面,明确了收费公路新增车道项目的收费政策、投资主体和相关要求,规定收费公路需要新增车道并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单位,现有车道经营期限届满后,应降低通行费标准。这一突破性规定,较好地处理了新旧车道业主单位的关系,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维护道路通行人合法权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窘境,将推动下一轮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事故车免费拖曳、牵引的清障救援规定,保障主线安全畅通,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在公路保护和使用方面,明确公路限速等交通禁令标识增设或变更的权限、原则和程序规定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在确保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服务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既延伸了公路设施的使用价值又节约了城市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

二、以“五大机制+智慧监管”创新监管方式

条例以专章形式确定五大机制:一是建立政府治超机制,建立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将公路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二是规定源头治超机制,列入重点货运源头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加强对货物装载单位的源头监管;三是健全联合治超机制,交通与公安部门各负其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四是推进科技治超机制,明确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效力和程序,并创新推行全省联网办案,全省任一治超窗口均可处理案件;五是构建信用治超机制,运用信用等手段对违法超限车辆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在信息化、智慧监管方面,《条例》第一时间呼应省委省政府打造覆盖全域的现代智慧交通网的要求,紧扣“互联网+监管、数字政府转型要求,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在全国首次提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要求构建公路监测体系,交通与公安等部门共享路上车辆、视频监控、交通管理和超限许可等信息,实现智慧化监管和服务。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陈松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