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九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简称“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共同签署了《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方面迈出了关键步伐。
面对长三角跨界执法难、协作执法难、联合执法难等问题,《备忘录》以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指引,推动长三角区域形成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权的乱用、滥用,以“一把尺”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
《备忘录》要求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落地落实,既要统一规范,也要因地制宜。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积极创新体制,共同商定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统一的裁量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情形、裁量表种类等,实行省级统一制定、地方遵照执行的裁量体系,注重操作性,并指导执法人员全面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并收集相关证据,促进依法执法、科学执法、精准执法。
根据《备忘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三省一市在保持主体内容统一的基础上,兼顾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裁量幅度、裁量表种类做适当调整和补充,同步发布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于2020年9月1日同步实施,协同开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以打破行政藩篱,形成协同合力。
撰稿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谢玉晶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