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实行分类治理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5-05-05|作者: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2015年4月25日“第四届政府管制论坛”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黄群慧所长从广义的视角把政府规制理解为维护和达到特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干预市场活动的总称。因此根据国家使命的不同,把国有企业分为公共政策性企业、特定功能性企业和一般商业性企业。公共政策性企业承担市场经济国家使命,主要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应该以公共功能为导向;特定功能性企业承担发展中国家使命,主要为是实现经济赶超,公共功能导向和利润导向都应该兼顾;而一般商业性企业承担转轨经济国家使命,主要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应该以市场利润为导向。

从国有企业战略调整目标来看,对于界定为公共政策性的企业,战略调整的目标是退出盈利性市场业务领域、专注公共政策的实现。对于界定为特定功能性的企业,战略调整的目标是退出竞争格局趋于成熟、战略重要性趋于下降的产业领域和环节,不断努力在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安全和符合国家战略要求的各种新兴产业领域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对于界定为一般商业性的企业,政府规制的要求是完全剥离行政垄断业务,通过市场化手段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效率,同时建立国有资本灵活退出机制,逐步退出部分国有资本,投向更符合公共服务和国家战略目标的企业。从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看,要推进重化工领域产能过剩行业的相当部分国有资本退出,转向高端和新兴制造业、公共服务等领域。从经营业务结构调整看,要积极推进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业务重组,将业务更多地集中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网络环节。从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看,要基于行业特性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并购重组,形成兼有规模经济和竞争效率的市场结构。而对于国有企业规制机构改革的目标,应该建立三类全覆盖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新体制。在顶层设立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只是负责政策制定;在中间层根据国有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一些相应的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和所有权代表,下属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