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修订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的办法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05|作者:栏目:发表论文点击:

为了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即《水十条》)和《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8年2月正式出台。相比2012年修订的评价内容上做了一些调整和增补。2018年修订的《标准》主要包含国家节水型城市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以及基础管理和技术考核等三方面的评分标准。

基础条件中的五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项,包括法规制度健全、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等。从健全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明确节水管理责任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统计指标体系,稳定节水财政投入,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等层面明确了节水管理中的关键点和侧重点。相比基础管理指标和技术考核指标,基础条件中的指标倾向于定性描述,包括文件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等。相比2012年的修订结果,评价目标和趋势较为一致。

基础管理指标主要由城市节水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城市节水资金投入、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自备水管理、节水“三同时”管理、价格管理等七个指标组成。相比2012年的修订版,2018年的修订加入了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内容,关注海绵城市的建设规划制定、开展以及成效,对已建成海绵城市区域内的无易涝点数量进行赋分;明确提出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大于等于5‰;在价格管理的评价标准中,继续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技术考核指标包括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等四方面的内容。相比2012版的评价内容,此次修订在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方面根据不同城市等级和地理区位提出了差异化的评价标准,即京津冀地区再生水利用率大于等于30%,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大于等于20%;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等于10%;此次修订特别将城市水环境质量单列为环境生态节水的技术考核指标,要求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此次《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旨在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工作,在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修订的内容和评价标准继承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在2015年发布的《水十条》的基础上,从优化城市产业结构、转变居民和企业用水和节水观念、削减污染物和内涝风险等角度,增加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易涝点控制、污水处理、工业废水以及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评价标准,遵循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城市发展原则。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邵丹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