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形式依然严峻,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2020年4月7日,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助推高质量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

二、核心内容

《意见》共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明确了推动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其次具体部署了包括成本监审、征收力度、差别化收费等重点任务,最后提出了意见具体落实的一些保障措施。

(1)明确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意义。《意见》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发展战略,而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不仅对长江水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流域间协调治理和全国污水处理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领效应,更好地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部署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点任务。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意见》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入手,推动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3)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意见》要求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明确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重要指标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区内各地市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4)推行污水处理收费激励约束机制。《意见》一方面要求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另一方面提出应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此外,《意见》还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对污水排放 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

(5)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了使污水处理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意见》鼓励创新,积极探索科学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一是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将项目打包并与污水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二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三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强化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当地污水主要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6)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保障措施。《意见》从政府职责、地方责任、群众利益和宣传指导四个方面阐述了政策实施的相关保障。首先强调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污水处理收费必须专款专用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补贴是必要的。其次应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晰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再次要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在提高收费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最后需做好宣传引导,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向社会解读征收 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三、主要评价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意见》的出台立足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是座谈会上的意见在现实中的具体落实。围绕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完善,《意见》贯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始终,从成本监审到征收力度,从动态调整到差别化收费,充分考虑了地方财力和社会承受力。尤其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这一点,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减少污水处理设施的闲置率,提高其参与市场化的积极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多次强调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并鼓励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这些都表明,政府在不断激活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的市场活力,企图摆脱污水处理企业久亏不盈的局面,同时也为改善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作的现状。《意见》中指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然而长江经济带所属省份横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无论是政府治理水平、经济发展力度还是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之间都存在不小的差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恐会有重重困难。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谢玉晶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