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6|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就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方面明确提出:一是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文化教育等行业,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二是要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保证符合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同时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保障物流畅通。《指导意见》强调,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此外,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指导意见》就疫情期间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面明确提出:一是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二是减免社保费用。协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上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三是实行税费减免。对公共交通运输,基本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期间,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四是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指导意见》就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明确提出:一是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三是依法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指导意见》就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方面明确提出:一是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二是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三是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耿洁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