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志斌:欧盟如何应对水污染事件
发布时间:2014-05-20|作者:游志斌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1986年11月1日,位于莱茵河沿岸瑞士巴塞尔的山度士(Sandos)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在扑救过程中,至少1万吨含有机汞化合物、杀虫剂、除草剂等有毒物质的水进入了莱茵河,并沿莱茵河而下流经6个国家,约900公里后,最终进入了波罗的海。这次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亿瑞士法郎,流经水域的鱼类和水鸟遭受了灭顶之灾。这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在火灾中应对其次生灾害风险考虑不足,特别是缺乏包括围堤、火灾报警器、消防水回收等阻止化学物质进入水体的系统性防护措施而造成的。相关国家在深刻总结此次教训的基础上,修订了《塞维索II法令》,签订了《巴塞尔公约》《莱茵河保护公约》,这次事件成为欧洲地区水污染控制的重要分水岭。

建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法律体系

此次事件后,建立控制水污染的管理制度体系在欧共体被提上日程。1988年在法兰克福举行的关于水安全部长级会议,检讨了当时的法令,并确认了改进水资源保护的优先性措施,使得欧共体在水资源方面的立法工作得到空前加强。1991年出台的《城市废水处理指令》,进一步明确了对废水处理的严格规定,同年出台的《硝酸盐指令》,规定了要控制来自农业的硝酸盐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另外,1998年11月出台了《新的饮用水指令》,强化了饮用水标准。1996年通过的《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IPPC),旨在控制来自大型工业设施造成的水污染。

世纪之交,欧盟强调,“我们要应对新千年最大的挑战之一——水的保护”。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于2000年10月23日签署了《欧盟水框架指令》(WFD),该指令作为欧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规,整合了原有的相关法规,搭建了欧盟地区水资源管理的全新框架,是欧盟在水资源领域颁布的最重要指令。同时,指令规定了监督监测、运行监测和调查监测等监测模式,其中监督监测主要承担常规监测;运行监测主要针对的是不达标或存在环境风险的水体;调查监测主要根据某一特定需求而展开的。

另外,欧盟建立了财政补偿、执法费用征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欧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强化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污染者有责任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比如,在英国,根据《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法规》(COMAH),注册登记场所的经营者要支付管理机构(如环境署、卫生和安全执行局等)除了提供参照法律执行的建议外,在事故现场工作的费用;除了实际清理费用外,检查人员用于评估申请或事故调查的费用也会要求企业支付。另外,欧盟范围内的企业一般都有涵盖环境、健康和安全事故的保险,并依据企业的危险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来确定保险费数额,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

构建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和控制管理体系

目前,为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欧盟逐步建立了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应急规划、应急准备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完整的预防和控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加强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综合安全风险评估能够促使企业和权威机构能识别、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水污染事故风险。在欧盟范围内,企业按照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具有高危险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及其预防对策(MAPP)和安全管理体系,识别对环境或人类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潜在的事故类型,并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开展风险评估也是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和应急计划的前提。

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或方案。欧盟强调,“制定应急计划对于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拥有适当的资源、技术和程序十分重要”。欧盟范围内的企业、地方政府、区域和国家层次都按规定编制和定期评估应急计划。企业在运行前应急计划必须获得批准,并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一般来讲,至少每5年,或者一旦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应急计划重新进行审查。相应地,促使企业的管理者制定并采取预防和控制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措施。

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欧盟认为,通过加强应急准备来提升应急人员和组织机构应对水污染事故的能力非常重要,特别是,专门的训练、装备器材的准备和定期演习,以及跨界的沟通交流,都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不可少的因素。最近几年,欧盟专门建立了应对水污染的应急响应模块,增强其响应的规范性和整体效率。

安全管理审查制度。欧盟环境管理部门等权威机构要审查应急计划是否适当,并确保当事件超出企业控制能力时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应急。这些监管机构还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情况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有关安排是否仍然合理,并熟悉企业的有关情况。

建立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欧盟通过化学品名录管理系统可追踪化学品(特别是有毒化学品)的制造和流通过程,同时清楚地标明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该系统还可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

构建水污染控制的协调机制

欧盟强调,“清晰的指挥和部门协作链是做出协调一致和层次分明的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这样,在事故发生时可以迅速做出评估和响应,并适时将应对行动上升到区域和国家层次”。欧盟特别注意在以下方面的协调机制建设。

建立日常管理基础上的有效联动机制。欧盟认为,多部门和跨地区的合作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有效应对关键在于通过众多职能部门的协调努力最大限度地采取预防措施,并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及时响应。比如,欧盟内部,有的地方环境署以及卫生和安全执行局往往被指定为审批高危险场所应急计划的权威机构,以保证能识别、清除或最大限度减少所有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风险,并且拟订适当的计划来尽可能降低和缓解任何潜在事故所带来影响。在事故发生时,他们必须能随时向警察局和消防部门提供技术建议,以及监测排放造成的影响。除了根据当地情况开展的地方应急措施外,还有事故升级协调制度,以确保随着事故大小和影响的不同,能在区域和国家层次上对相应的水污染应急处置进行协调。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欧盟认为,“建立公共信息系统是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关键机制”。比如,在公众参与领域,欧盟专门制定了《奥尔胡斯协定》和《关于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指导方针》文件。《奥尔胡斯协定》对公众参与做了界定,即“为了保证包括水用户在内的公众参与流域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更新,有必要提供有关计划措施的适当信息,报告实施进度,以便在最终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使公众参与”。2003年制定的《关于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了欧盟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现有政策原则和信息沟通机制。

加强流域圈的一体化的协调管理。欧盟认为,“水管理的最佳模式是根据自然地理流域和水文单元,而不是根据行政或政治边界”。在欧洲,穿越多个国家的河流都成立了国际性流域委员会,通常有关国家都会参与到委员会里来,共同制定各种制度来防止河流污染,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尽早向所有国家发出预警。比如,由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瑞士和欧盟共同签署的公约赋予了莱茵河委员会在监测和保护水质方面的实质性权力,避免、减少或消除污染排放以及预防工业事故,以维护和改善莱茵河水质,同时还要进行整体的、全程的、全方位的协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