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场环境下电力普遍服务的实现仍需依赖监管
发布时间:2015-05-04|作者: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2015年4月25日“第四届政府管制论坛”

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原专员、党组书记谢国兴认为,当前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已经取得较好的成绩,如在电价监管服务方面基本实现了同网同价、居民用电优惠及支持三农服务;在电力供应监管方面则狠抓落实,以确保促进电力企业生产改进。但是,3月中旬中央下发电改9号文,意味新一轮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的到来,新市场环境下,电力普遍服务会有所变化,但其实现过程仍然需要依赖于监管。首先,应加强电力普遍服务监管法规建设。现有电力法规大部分不具体且难操作,有些概念不清,实际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其次,应明确普遍服务的监管主体及对象。当前电力普遍服务由电网企业执行,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普遍服务的责任交给企业并不合适,政府本身应当承担起电力普遍服务监管的责任。而普遍服务监管对象也应科学界定,避免监管失当;再次,应合理地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补偿监管机制。9号文规定过渡期内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而由谁进行监管并未明确,如此,电网企业虚报可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此外,当前阶梯电价也与普遍服务原则不相符,没有补贴确实需要补贴人群体,还增加了供电企业经营成本;最后,应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为避免电网企业利用自身垄断地位,牟取私利,应加强对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环节的监管,使电网企业的发展满足普遍服务的要求。并对其普遍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