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追溯与可追责机制激励企业食品安全控制
发布时间:2015-05-13|作者: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2015425"第四届政府管制论坛"

浙江财经大学张肇中助理研究员提出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明确食品安全风险源头的可追溯机制与通过惩处违法企业实现潜在威慑的可追责机制应相互配合发挥效力。文章构建了一个包含上下游企业及消费者在内的食品供应链模型,对通过可追溯与可追责影响企业生产决策,进而激励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程度的机制进行了分析。文章结论提出,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应是一个由食品供应链上游到下游全程可回溯的连贯体系,只有同时保证对上、下游企业可追溯才能使可追溯与可追责机制发挥效用。如果整个产业内的下游企业能够通过内生控制可追溯成功率同时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维护产业声誉的双重目的,下游企业会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率、以及上下游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程度确定向上游企业追溯的成功率。此时对违法企业的追责惩罚力度越大,则向上游企业追溯的成功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