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2013]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一、奖励标准:
   
 1、新生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2015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所有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标准及评定条件: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奖励条件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推免生及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线10分以上(含),录取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三的考生。
           
          | 
   
   
      
         二等奖
           
          | 
      
         10000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 
   
   
      
         三等奖
           
          | 
      
         8000       
          
          | 
      
         其它调剂至我校的考生。
           
          | 
   
  
 
 2、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2014级研究生 
   
 (2)标准及评定条件:评定条件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3)、《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及学院制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20       
          
          | 
   
   
      
         二等奖
           
          | 
      
         10000       
          
          | 
      
         30       
          
          | 
   
   
      
         三等奖
           
          | 
      
         8000       
          
          | 
      
         50       
          
          |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 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 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 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四条 评定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评审组织机构
    
 成立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 "),主要负责我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具体名单为:
   
 主任委员:唐要家
   
 副主任委员:李云雁
   
 成员:王岭、杨显波、楼杨安
   
         其中:学生代表由研究生公开推荐一名学生担任。
    
  
  
 第六  条评选程序
    
 1、根据学校部署,2015年评定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 
    时间
         | 
    工作进度
         | 
   
   
    1
         | 
    10月14日前
         |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并对院内研究生和导师公布
         | 
   
   
    2
         | 
    10月14日-21日
         | 
    组织研究生申报并进行初评
         | 
   
   
    3
         | 
    10月21日-27日
         | 
    公示评审结果
         | 
   
   
    4
         | 
    10月27日前
         | 
    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2、评审流程: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综合成绩评定表》(附件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附佐证材料交至 4-204研究生办公室;其中申请表电子版按照“学号+姓名+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命名后提交至 407884498@qq.com;截止日期:2015年10月19日下午16:00。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2)学院审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七  条评定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按参加申请研究生的总分排名,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如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 “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方面表现。
   
 综合总分=学习成绩×40%+科研能力×40%+综合素质*×20%
   
 成果须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财经大学。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得分 =学位课程平均分×70% +选修课程平均分×30%
   
 (二)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综合考虑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科研能力得分= 科研成果类得分×60%+科研项目类得分×35%+科技发明类得分×5%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科
        研
        项
        目
        类
        (100分)
         | 
    国家级
        项目
         | 
    不区分级别
         | 
    100分/项
         | 
   
   
    教育部
        项目
         | 
    重大招标
         | 
    100分/项
         | 
   
   
    其它级别
         | 
    50分/项
         | 
   
   
    省部级
        项目
         | 
    重大招标
         | 
    80分/项
         | 
   
   
    其它级别
         | 
    40分/项
         | 
   
   
    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新苗人才计划项目
         | 
    30分/项
         | 
   
   
    厅级
        项目
         | 
    重点以上
         | 
    20分/项
         | 
   
   
    其它级别
         | 
    15分/项
         | 
   
   
    校级
        项目
         | 
    重点
         | 
    10分/项
         | 
   
   
    一般
         | 
    5分/项
         | 
   
   
    课题得分分立项和结项两部分,各占50%(限前三名作者),第一作者计70%,第二作者计20%,第三作者计10%。参与导师国家级项目的加20分,省部级项目的加10分(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姓名须列入申报书或结题书方为有效;如未列入申报书或结题书的,须提供显示课题号的成果材料加以证明。)
         | 
   
   
    科
        研
        成
        果
        类
        (100分)
        
        
        
         | 
    学术
        论文类
         | 
    一级A或SSCI、SCI、A&HCI(不分区)
         | 
    80分/篇
        
         | 
   
   
    一级B或EI
         | 
    40分/篇
        
         | 
   
   
    二级A
         | 
    25分/篇
        
         | 
   
   
    二级B、SSCI、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 
    15分/篇
         | 
   
   
    在国内公开出版的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分/篇(限2篇)
         | 
   
   
    《研途》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分/篇
         | 
   
   
    研究报告类
         | 
    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采纳
         | 
    40分/项
         | 
   
   
    厅级领导批示采纳
         | 
    20分/项
         | 
   
   
    厅级以下领导及政府批示采纳
         | 
    10分/项
         | 
   
   
    成果获奖及学术竞赛类
         | 
    国家级奖
         | 
    100分/项
         | 
   
   
    教育部人文社科奖
         | 
    80分/项
         | 
   
   
    其它省部级奖
         | 
    60分/项
         | 
   
   
    厅级奖
         | 
    30分/项
         | 
   
   
    国家一级学会奖
         | 
    20分/项
         | 
   
   
    省级学会奖
         | 
    10分/项
         | 
   
   
    国家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60分、40分、20分,优秀或入围奖为10分
         | 
   
   
    省部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40分、20分、1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为5分
         | 
   
   
    校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20分、10分、5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为3分
         | 
   
   
    学术
        著作类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40分/部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3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
         | 
    2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学术
        会议论文类
         |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20分/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15分/篇
         |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分/篇
         | 
   
   
    收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5分/篇
         | 
   
   
    |   | 
    ①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并能够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录用通知不予认可。
        ②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类别刊物上发表,或同一项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不累计,取最高者。
        ③对于共同署名合作发表的以及设有通讯作者的成果,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分配。(1)与导师合作完成计分:I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ii导师为第一作者,两名学生合作完成,学生按署名前后7:3计分。(2)学生合作完成计分:I两名学生合作完成,学生按署名前后7:3计分;ii三名学生合作完成,学生按署名前后6:2.5:1.5计分。
         ④所有学术成果的级别、类别认定均以我校科研处认定的标准为据,成果截止2015年8月31日。
        ⑤参加编写或翻译学术著作的字数以前言中说明为依据。其中,2万字以下的不予加分。
        6获挑战杯奖励的,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分配。(1)两名学生合作完成,学生按署名前后7:3计分。(2)三名学生合作完成,学生按署名前后6:2.5:1.5计分。(3)三名以上学生合作完成,署名前三位学生按5:2.5:1计分,其他学生平均分享剩余工作量。
         7获其他团体奖励的,按合作完成均摊方式计分,署名不分先后。
        
         | 
   
   
    科
        技
        发
        明
        类
        (100分)
         | 
    专利
         | 
    获发明专利
         | 
    30分/项
         | 
   
   
    获实用新型专利
         | 
    15分/项
         | 
   
   
    外观设计专利
         | 
    10分/项
         | 
   
   
    获软件著作权登记
         | 
    10分/项
         | 
   
   
    ①团队专利,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分配。
        ②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三)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考虑“学院评分”、“荣誉奖励“、“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得分=学院评分×25% + 荣誉奖励得分×25%+学生工作得分×15%+ 社会实践得分×35%
   
 1.学院评分计分标准
   
 (1)根据考勤、参加讲座、学院活动参与度、学习态度、工作态度、思想素养等综合评定;
    
 (2)凡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此项得0分。
    
 2.荣誉奖励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荣誉奖励
        (100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分
         | 
   
   
    二等奖
         | 
    60分
         | 
   
   
    三等奖
         | 
    30分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分
         | 
   
   
    二等奖
         | 
    30分
         | 
   
   
    三等奖
         | 
    15分
         | 
   
   
    厅级
        校级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0分
         | 
   
   
    三等奖
         | 
    5分
         | 
   
  
 
 注:(1)荣誉奖励仅限各类非学术竞赛类或非科研成果类获奖;
   
 (2)各级各类个人荣誉,如“全国优秀大学生”、“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等,按同类别一等奖计分;
   
 (3)活动获奖者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3.学生工作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学生工作
        (100分)
         |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 
    100分
         | 
   
   
    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
        班级党(团)支部书记、班长
         | 
    80分
         | 
   
   
    校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
         | 
    60分
         |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干事
         | 
    40分
         | 
   
   
    各班班委、寝室长
         | 
    20分
         | 
   
  
 
 注:(1)学生干部加分,须任职一年后方可加分,不可累计,限加       最高分;
   
 (2)获得荣誉称号级别根据颁发证书单位级别确定;
   
 (3)担任学生干部由学院认定后学工办出具证明。
   
 4.社会实践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社会实践
        (100分)
         | 
    校级社会实践
         | 
    70分
         | 
   
   
    院级社会实践
         | 
    30分
         | 
   
  
 
 注: (1)参与社会实践必须以学校、学院的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为准。
   
  (2)参加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实践团队的,计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  评定要求
    
 1、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获奖及荣誉计算截止时间2015年8月31日。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3、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统一保存。
   
  
  
 第九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细则由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
    
 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