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收费新规保障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5-03-26|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近期,财政部、发改委和住建部三部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接连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2项污水处理费新规,不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而且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价格问题。

新规的出台既从国家层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又便于地方政府操作执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办法和文件的出台,为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行业扫清了对合理收益的担忧,有利于在污水处理行业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保障污水处理健康快速发展。具体来看,两个文件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污水处理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实施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对污水处理费的性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调整和补充,并体现在条款上做出了具体和明确规定。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

一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性质。《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二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办法》区分了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备水用户,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自备水用户则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三是加强了污水处理费征收。首先是明确了凡是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都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其次是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对于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废止。防止一些排水企业以预处理或地方产业优惠政策为名不缴或少缴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逐步提高

2013 年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出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涵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而新出台的《办法》在其征收标准中补充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及合理盈利,保障了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从而打开了污泥处理处置的市场空间。《通知》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提高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求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这将极大缓解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调价方面的舆论压力和负担,对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现金收益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出将与绩效挂钩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办法》规定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而且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如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覆盖成本和保障合理收益,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这无疑给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担心污水处理费标准过低或征缴率不高导致入不敷出的问题。同时,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这就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保障出水水质达标,并尽可能提高绩效。

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可由市场定价

《通知》中对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还专门明确了原则,提出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这实际上是将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治理的定价权交给了市场,将极大地促进了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治理企业和排污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协商的方式,根据排水水质和治理成本的差异,对排污企业进行单独地核价和议价,既提高了污水处理的专业化程度,也为排污企业的污水找到了合理、合规的出口。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李云雁  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