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04|作者:栏目:院务党务公开点击:

一、为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验室对所有实验人员及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根据实验设备、环境及实验特点,制定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三、实验室不得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措施到位,必要时设置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四、室内水电设备和管线设施必须按要求装配,不准乱接乱拉,随意拆装、改线。各类在用设备应保持安全状态,必要时应设盖板、护栏或警示牌。

五、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

六、实验室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工作人员应按安防系统规程操作,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好门、窗、电等,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前,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假期有值班,假后复查,确保安全。

七、防范实验室软件系统与数据库安全风险。实验室开发的基础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均运行在学校信息办公室统一部署的服务器上,接受学校的信息安全管理,同时,要定期备份数据到存储设备中。

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尽早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实报告案情。凡隐情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应负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