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正式开征 环保进入“税”时代
发布时间:2018-03-30|作者:栏目:发表论文点击:

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应税污染物主要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污染,涉及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酿造、纺织、制革、发酵、电镀、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化工、制药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

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对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4种应税污染物,分别按照各自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污染物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当量1.4元至14元。

4、不缴纳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5、暂予免征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6、税收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享受相应水平的税收优惠:

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7、如何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款。

8、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相对于征收了数十年的排污费,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法定税种,其层级更高,其征收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征收的标准和程序受到严格规范,税收政策更有利于高效地激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创新和改进。

2018年4月1日,我国进入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全国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在上海开出,标志着环境保护税在全国顺利实施。此次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而且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其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更重于财政意义。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谢玉晶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