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8|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主体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与监测、维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部分内容。《条例》以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一体管理、保障安全为原则,对城市排水管理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的主要特色在于明确了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或备案的重要性,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其中,对于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污水直排或违反污泥处置规定等行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排水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在衔接现行规范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做了大幅的调整和创新,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排水工作的源头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做出重要指示,“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条例》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新一代的城市雨洪管理理念融入到经济特区排水工作的源头治理中。特别是,《条例》中明确要求,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露台应设置污水管道,从源头杜绝住宅阳台洗衣机等污水直排入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设、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同时,《条例》要求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

二、对排水许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条例》在兼顾原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基础上,对相应的排水许可审批程序做了简化和创新,即根据排水户的具体排水需求对其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基于例外条款规定,对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情况做了说明,主要包括“从事营业面积较小或排水量较少,且排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等情况,仅办理备案即可,并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分类标准进行细分。因此,《条例》在排水许可证申领方面做了一定的调整,按照行业、企业以及小型排水户的经营特性和实际需求,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小型排水户为分类标准,提高了审批和备案管理效率。

三、重视排水行为的管理和排水设施的保护

《条例》中对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信息公开、应急预案编制、汛期管理和施工作业保护等,并对其考核监督、运行费用核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于拒不停止违法排水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违法排水行为的排水户,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措施。《条例》从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新增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排水设施施工作业要求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定,明确了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养护,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以及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障排水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撰稿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邵丹娜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