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2|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一、出台背景

2008年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听证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政府制定价格逐步由主要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主要制定定价机制,但《听证办法》对制定定价机制还没有相关规定。同时,随着听证工作的广泛开展,社会公众对听证过程的透明性、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期待越来越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启动了《听证办法》的修订工作,2019年1月10日,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开始施行。新《听证办法》共5章42条,包括总则(5条)、听证的组织(11条)、听证会程序(18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4条)。共修改23条,保留14条,新增5条。主要内容包括:

二、核心内容

1.听证的总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

2.听证的组织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会设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

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3.听证程序

定价听证提起的主体明确为: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定价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五分之二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4.法律责任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且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主要评价

《听证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近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制定价格逐步从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等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和常态化。政府已经出台了价格机制改革的系列政策,《定价办法》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纳入价格听证范围,有利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防止政府定价的随意性,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听证办法》的一大创新是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之前的价格听证会参会人员数量、地域范围和时间等受到限制,而现代网络发展和快速普及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新《听证办法》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听证办法》的重大调整是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一是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的权利,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二是鼓励消费者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加听证会;三是规定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四是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力求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择上做到更加公开公正,使听证会参加人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高伟娜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