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原有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面对新形势下水域保护和管理的困境和问题,《办法》针对水域保护规划、水域管理、水域补偿机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该《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颁布的《办法》强调水域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水域、省级和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七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办法》对水域的具体定义、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提出,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具体措施等内容,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水面率;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顺应“多规合一”的发展趋势,水域保护规划还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在协调城市建设与水域保护方面,《办法》取消了水域占用补偿费的收取,从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保护目标出发,设定了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从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以及功能出发,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和同步运行。其中,占用水域包括填埋、覆压、跨越以及穿越水域等使得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功能补救措施包括采用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水域功能严重减退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在提升水域保护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对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利用开发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具体措施以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
在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明确水域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建立水域健康评估和水域违法通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水域保护。
《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践行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在“行业强监管”的目标引领下,突出了规划引领在水域保护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推进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环境改善,保护生态平衡,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本底。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邵丹娜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