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2013年1月28日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修订”共分为六章2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6条,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几个部分,主要在以下几个部分进行了修订:
第一,扩大了“修订”的适用范围。“修订”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整合,适用范围增加了餐饮食品,扩展到药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内的“四品一械”全部领域。
第二,增加了内部人员的奖励机制。“修订”鼓励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内部从业人员进行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中内部人员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可以在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进行追加。
第三,提高了举报奖励的金额。“修订”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将各项举报的最低奖励额提升为原来的两倍,并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规定“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4类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行为,奖励金额最低为30万元,有利于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第四,完善了匿名举报奖励机制。“修订”明确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同时,总结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细化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暗号”,用“暗号”申领举报奖励。
第五,建立了举报纠错机制。“修订”明确,如果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和金额存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内部纠错机制,及时有效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旨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程度,有效地调动消费者的举报积极性,以便及时迅速地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杨建辉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