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遭遇尴尬
发布时间:2013-06-03|作者: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油气资源税税率定在了5%~10%,而煤炭资源税将继续实行从量征收,税率也只是准备从之前的每吨0.3元~5元,调整至每吨0.3元~8元。可见,一方面,油气资源税将延续从价计征的改革思路继续推进,而且与去年在新疆率先推行的5%的税率相比,未来存在进一步提高的可能;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继续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每吨最多也就提高7.7元左右(之所以说最多提高7.7元,是之前按照0.3元/吨征收资源税的煤种改革后调整为8元/吨,其实这种可能性很小,褐煤不可能和焦煤一样,都按8元/吨的税率缴纳资源税)。

去年6月1日,财政部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这次改革未将煤炭纳入其中。当时笔者认为,在新疆率先选择石油、天然气推进资源税改革,主要是为了增强新疆地方财力,支持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而没有选择煤炭,一方面是因为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国内煤价正处于上升阶段,避免引起恐慌进而加大通胀压力。

新疆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的时候,选择油气,而丢下煤炭,我们可以说那是因为煤炭对新疆的影响尚不及油气,可以说那是新疆个别地区的事。但是,现如今上升到国家层面,仍然是率先推进油气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仍然实行从量计征。油气资源税改革正按部就班的推进,而煤炭资源税改革似乎已经停滞不前,至少目前给人的感觉是这样的。之前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资源税整体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那为何同为传统化石能源,油气资源税改革能够比较顺利的推进,而煤炭资源税改革却受阻了呢?

之所以油气资源税改革能够比较顺利的推进,而煤炭资源税改革受阻,主要是因为油气和煤炭的定价机制不同。油气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成本上涨短期内不会向下游传导,或者说这种传导是可控的,而煤炭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成本上涨会很容易传导至下游,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传导是不可控的。

国内原油价格是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基准来制定的,早已与国际同步,其波动不仅受国内市场影响,更与国际市场关系密切,而且国际原油价格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强,国际金融资本对原油价格影响越来越大。尽管国内原油供应垄断程度极高,但是国内石油巨头对国际原油价格的控制力明显不足。正因如此,当国内进行资源税改革而导致原油生产成本增加时,国内原油价格不会被轻易推高,石油巨头也不容易将增加的生产成本顺利转嫁出去。这样的话,不仅资源税改革的目的能够较好的实现,而且也不会推高全社会生产成本,不会加大物价上涨压力。

目前,天然气价格仍为政府定价。这种情况下,即使资源税改革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只要政府不上调资源税价格,企业自己无法通过上调价格来转嫁新增生产成本,而是只能靠企业自己消化。这样的话,资源税改革也不会推高天然气价格,也就不会对整体物价水平带来明显影响。

而对于煤炭来说,除了重点合同电煤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管制之外,其他煤炭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了。在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同时,近年来,煤炭行业通过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大量小煤矿被整合或关闭,产业集中度持续提升,煤炭企业对市场控制力日渐增强。在产业市场化和集中度同时提高的情况下,煤炭价格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持续上涨的能量。如果推进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生产成本同样也会增加,但与油气企业不同,受益于市场化和集中度的不断提高,煤炭企业能够比较容易的通过提高售价将新增成本转嫁出去。资源税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调节企业或行业的资源性级差收入,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促进公平竞争。如果资源税改革不能达到此目的的话,资源税改革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可以说当前煤炭资源税改革遇到了尴尬。

以上就是为什么油气资源税改革能够比较顺利的推进,而煤炭资源税改革受阻的主要原因。

虽然实行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加征资源税能够较好的避免企业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出去,从而避免抬高社会整体生产成本和物价水平,能够较好的实现资源税改革的目的,但是,犹如开弓没有回头箭,煤炭市场化没有回头路,不可能重新回归政府定价时代。

在煤价市场化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想要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并达到改革的目的,似乎只有降低行业的集中程度,提高行业竞争程度,让价格在更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否则,资源税改革永远不会达到既定目的。

当然,提高煤炭行业竞争度肯定会招来不少人反对,笔者自己也不太赞同。因为提高市场竞争度就需要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数量就会骤增,最终难免不会造成供给过剩,导致资源浪费。煤炭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理应得到越来越合理利用,资源浪费的事肯定也不能干。

在市场化无路可退,行业集中度需要继续提高的情况下,煤炭资源税改革确实遭遇了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