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新36条”实施细则:更像应景之作
发布时间:2012-06-05|作者:李金玲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近期,中央各部委对“36条”的实施细则密集出台。继铁道部、卫生部、交通部发布实施细则后,国资委发布14条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国企和民间资本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新兴产业,进行境外投资。证监会也发布通知,支持民企上市和再融资、债券融资、境外上市,促进民企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此外,证监会还鼓励民间资本入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有评论认为,民资破冰的春天已到来。

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东方学者特聘教授沈伟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各部委实施细则操作性弱,具体条文和措施基本上是呼应或重复法律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实行非差别待遇的规定。因此,从《实施意见》的规定看,这些松绑措施并没有政策亮点或有效的推进措施。

沈伟直言,民企和民间资本的竞争优势或者公平竞争条件并不存在。国企的势力和实力决定了国企仍然会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能够“路径依赖”,维持市场强势地位和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最重要的是,市场环境不具备民企和民间资本复苏和增长的因素。各部委实施意见和“36条”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开放的都是铁路、医疗和银行等行业垄断非常盛行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态势已经成型,不存在民企和民间资本可以公平竞争的条件。

“民资春天”言之过早

济南大学公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孙国茂教授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认为各个部委放宽民间资本的一系列《通知》和《意见》就意味着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春天到了,这显然是有点太乐观了或者说太幼稚了。

孙国茂认为,各部委的《通知》或者《意见》更像是应景之作和无奈之举,而非诚心所为。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05年初就已经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即“老36条”。“老36条”明确规定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等。

“但是,快10年的时间过去了,国务院的这些规定究竟有哪些得到了落实?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孙国茂反问:“为什么会这样呢?”

一是在国家垄断条件下,所谓的市场竞争已经变成了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竞争了。在制度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力量很难打破这种垄断竞争;

二是长期以来由政府管制所形成的行业壁垒给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利益,这种部门利益使政府部门安于现状、乐于现状。

事实上,让民营资本参与国企重组的结果又会怎样呢?去年,国内一家权威的研究机构公布了一份长达200页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报告,研究结果表明: 2001—2008年,如果把名义利润总额中的各种补贴等收入扣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整体上是处在亏损的状态。

操作细则尚未成熟

据了解,关于新能源、通信等领域对民资开放的相关细则也正在加紧编制中。

那么,民营资本参与国企重组后,是让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一样亏损呢,还是让民营资本控制国有企业?重组后的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公司治理?类似这样的问题国务院的“新36条”没有明确,各部委的《通知》或《意见》更没有涉及。

沈伟建议,真正落实“36条”和各部委实施意见的政策目标需要中央部委为民企和民间资本提供导向性的政策优惠,比如有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补贴资助和更加便捷的审批程序,形成民企和民间资本的实质“利好”条件。这些优惠其实是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多年“利坏”的补偿。

“更加重要的是,中央部委要真正进行反垄断执法,打破行业垄断的既得利益格局。这个任务不仅决定着‘36条’和《实施意见》是否真正落实,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何去何从,是市场化的市场经济还是垄断型的市场经济。‘36条’和《实施意见》推进的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更多的经济领域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沈伟表示,“同其他经济政策一样,如果没有持久的努力,这样的政策推进恐怕也可能只是昙花一现。”

财经评论人杨国英撰文指出,打破民资准入限制势在必行,但是这不应仅作为挽救经济下行探底的应急式行动,而应成为我国深化市场改革的根本理念,更应确保在可行性操作细则和严格监管机制的前提下具体实施,而不是持续“摸着石头过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