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当分离
发布时间:2014-03-09|作者:迟福林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实现该目标,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也需加快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要突破,但市场监管的问题尚未破题。

  我国的市场监管保持着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为一体的突出特征,以行政审批取代监管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管,前置性审批过多不仅压抑市场活力,也无法保证事后监管的有效性。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事前的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权力,需要依法界定权力清单;市场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以法治监管为主。

  所以,我们需要对整个市场监管体制进行重构和改革,我的建议如下:

  其一,适应“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新体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而不是前置性的审批。对于前置性的审批尽可能做到越少越好,对于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也需要列出“负面清单”,尽可能实现投资非禁即准和便利化,与此同时,大大强化事后的监管。这样,才能使政府的监管既能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又能够科学、有效。所以,在上海自贸区探索的基础上,要把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大方向。

  其二,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试验中开始整合市场监管机构,成立了综合性的市场监管局,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建议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尽快从国家层面调整监管权力结构,整合监管机构,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新组建的机构要作为执行机构依法设定,实行决策和执行严格分开的新体制,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我建议,成立国务院消费市场监管委员会,整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的统一性、有效性。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功能,整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着力增强其反行政垄断的功能。由人民银行统筹,从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入手完善金融监管,从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为主转变为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为主,逐步由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

  其三,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合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个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企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

  所以,眼下需要加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政会分开”、去行政化,支持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建立各类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承接政府下放的行业管理职能。

  其四,尽快建立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尽快把“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为统筹行政审批与监管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把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