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推动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创新
发布时间:2021-04-30|作者:栏目:本院要闻点击:

2021年4月27日,《中国财经报》第7版以《推动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创新》为题,刊发了我院院长王俊豪教授的观点。

具体如下:

推动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创新

本报记者 戴正宗

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放管服”改革,大大缩小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近日在浙江财经大学举行的“第十届中国政府管制(监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加强政府有效监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主题,共同探讨新发展理念下的政府监管新问题,研究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政策,不断推动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创新。

“放管服”改革对政府监管提出高要求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体措施之一,是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

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有效监管”。对此,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院长王俊豪表示,有效监管对执法监管体制机制、监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监管,实现有效监管,以防治市场失灵。

王俊豪认为,政府监管应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其主体是被授予监管职能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调依法监管,以微观市场主体为监管对象,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还包括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社会组织(如各类非营利组织等)等市场主体。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实行有效监管,能制约市场主体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同时有效激励市场主体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多利益。

“构建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理论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以‘监管有据、运行高效、精准有效、公开透明、激励约束’为特征的政府监管理论体系,为政府实现有效监管提供理论依据。”王俊豪表示,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理论体系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二是政府监管机构运行高效;三是政府监管方式精准有效;四是政府监管信息公开透明;五是实行激励约束相容的政府监管绩效评价。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政府监管的力量

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努力、协同发力。

“当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减排目标的达成将对全球减排产生巨大影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长史丹认为,政府监管应发挥四方面的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尽快建立全面的碳监察机制,建立碳排放基础账户。碳监测制度和体系的建立,是一国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政策措施推行的最重要的制度平台和制度支撑,也是我国进行政策工具设计和创新的基础。政府在碳监测制度构建中应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碳监测的制度框架应包括碳排放监测与报告制度、碳排放监测与报告方法学指引制度、碳排放监测信息管理制度等。

其次,明确政府监管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具有负外部性,属于政府管制和干预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源是多样的、复杂的和全球性的,政府没有必要把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源都作为管制对象。应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和效益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征以及国家干预的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研判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范围,明确政府管制的对象。

再其次,应进一步统筹和完善政策措施,并考虑碳税和碳排放市场的建设。从政府监管的选定范围来看,虽然畜牧业、养殖业都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但政府监管仍应聚焦工业企业碳排放。从政府监管的程度看,我国目前根据企业和消费者支付的意愿,制定碳税的高低和配额,防止出现守法效益低,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最后,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我国在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政府管制范围的同时,也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均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实现业务收入3193亿元,同比增长24.9%。同时,强行提高服务费率,逼迫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大数据杀熟”等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引发关注。

在平台经济壮大的同时,如何避免平台参与方获得感降低?如何避免大平台形成垄断?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唐要家认为,为实现有效数字平台监管,应重点强化事前行为监管,确立规则透明、交易公平、安全信任、客观中立、开放接入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建立系统、协同、高效的反垄断监管体系。

在建立高效的反垄断监管体系方面,唐要家建议,一是要构建系统的平台反垄断监管法规体系与协同治理体制。由于平台的经营行为涉及多元主体并具有多重利益关系,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平台经济监管必须构建系统的监管政策体系,避免单一的依赖反垄断法带来的利益保护不充分、执法效能低下的问题。为此,应基于平台经济属性和现实的监管需求,加快平台经济监管立法,完善平台经济监管法规体系。

二是要突出平台合规经营与政府规则监管的结合。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不是限制支配平台的创新发展,而是通过科学的政府监管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平台反垄断监管不是追求严格的法律禁止和严厉的违法处罚,而是追求平台自主的合规经营。反垄断监管重在实行规则监管,不应针对特定平台做出特别的禁止规定或义务要求,而应是适用于所有支配平台的统一规则。

三是要全面提升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能力。平台的独特经济属性、多重角色和多维利益关系对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垄断机构的监管能力、专业性水准、独立性决策和可问责性治理都面对更高的标准。

四是要注重技术性监管治理手段应用。强化守门人平台的数据可携带和平台互操作性要求,使平台用户能够自由决策。推进技术性解决方案的开发利用,如版权过滤技术、隐私增强技术、独立的比价技术、非法有害内容识别技术等。反垄断监管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智能监管体制,使监管机构能够对支配平台市场行为进行持续的数据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