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6|作者:高伟娜栏目:文献评论点击:

一、出台背景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污水处理率已提高到90%以上。但城镇污水处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城市黑臭水体尚未全面消除;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不到位,尤其是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城镇污水厂进水超标导致的排放超标;污水处理收费难以弥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等。由于存在这些薄弱环节,导致污水处理效能较低,在此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目标是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核心内容

1.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

2.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3.完善激励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严格实行限时办结。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

4.强化责任落实

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

三、主要评价

“重厂轻网”是我国污水处理中的突出问题。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到位会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晒太阳”现象;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破损等情况的存在会导致污水处理效能低下。因此,方案对推进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加强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能。污水管网维护是污水处理面临的一大难点,污水管网埋在地下,通常是出现问题才进行维修和疏通,导致污水处理效能不高。随着管道维护机器人,非开挖管网安装更换和修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以快速发现问题并更改,提高污水处理效能。

进水超标而导致出水超标的责任界定,是污水处理领域广泛关注的问题。方案对此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对排污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目前我国部分行业企业分布“小而散”,集中度不高,因此,该项措施的实际成效仍需进一步观察。

污水处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资金的保障。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启动的提标改造,势必带来运营成本的提高。而我国污水处理收费长期偏低,有些省市到现在还没有达到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偏低导致污水处理企业大面积亏损,也不利于污水处理行业的更新改造。方案强调了建立动态调价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保障污水和污泥处理运营成本并合理盈余。实践中需各地方政府认真执行,加大对污水处理收费的宣传,确保真正落实。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对接下来的三年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行动,并明确了每项任务的责任主体,对城镇污水处理关键症结的破解起到推动作用,必将促使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高伟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