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0|作者:郭默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安排部署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明确已发生疫情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并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通知》还就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范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共享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方案》。该《方案》适用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方案》总体要求:第一,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中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达标排放;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南及规范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第二,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选择适用的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式,保证达到消毒效果。

《方案》提供了采用化学药剂的消毒处理应急方案。从常用药剂、配制药剂需用的容器和工具、投药技术等技术细节做出了详细说明。

《方案》针对采用专用设备的消毒处理提供了应急方案。其中,规定污水量测算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分别说明了使用消毒剂消毒、臭氧消毒、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的消毒方法。

同时,《方案》对污泥处理处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方案》对消毒构筑物、脱水装置、污泥处理单位、污泥清掏前监测标准等环节都作出了细致要求。

最后,《方案》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其中包括:明确了污水应急处理的其他技术要点应参考的指南和规范;应对相关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说明了疫情暴发期应注意的工作重点;应加强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转移;列举了工作人员应有防护及急救用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医疗污水处理单位可因地制宜确定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应急处理的具体要求。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郭默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