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追溯体系的主体行为与管制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0|作者:栏目:发表论文点击:

食品可追溯体系被认为是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然而中国自实施可追溯体系以来,推行的速度和深度并不高,实施的效果也并不明显。为此,非常有必要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主体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影响可追溯体系有效性的相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制政策提高可追溯体系的有效性。本文首先分析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其次构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模型,逻辑求索消费者的不同支付意愿对企业和农户行为的影响;最后引入政府{奖励、惩罚}变量,分析消费者在不同的额外支付意愿下政府的最优管制政策选择。

一、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研究

可追溯食品具有较高的安全属性,且记载了生产加工全过程中所有质量安全信息,因此生产成本及其销售价格将高于普通食品。消费者是可追溯食品的购买者,其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将影响生产者对可追溯食品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通过分析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并根据相关影响因素来调节可追溯食品的销售对象及其销售方式,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购买意愿,进而推进可追溯体系的有效建设,增强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本部分将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基于实证分析手段就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将以杭州居民作为调查对象。调查时间集中在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20日,调查地点为市内的连锁超市。调查方法采用在选定超市的入口处向消费者发放问卷或对问卷内容进行访谈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样、采用假想价值评估法进行支付意愿的调查。通过调研发放问卷381份,回收有效问卷351份。本次问卷设计中调查内容主要包含被调查者:年龄、性别、家庭人口数、健康状况、学历、家庭收入、家中有无老人、家中有无小孩八个人口统计特征,除此之外还包含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对可追溯体系的认可度、对可追溯体系的了解度以及对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等问题。通过采用logistic模型、Probit模型以及OLS模型三种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从个体特征变量对消费者额外支付意愿的影响来看。首先,收入水平越高的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越强。其次,消费者的学历越高,对可追溯食品的额外支付意愿越大。此外,家中是否有小孩影响着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具体来说,家中有18岁以下的儿童将使得消费者的额外支付意愿增加63.7%。

从消费者认知和评价变量对消费者额外支付意愿的影响来看。第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高,支付意愿越大。第二,消费者对可追溯体系认可度越低,支付意愿越低。第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越低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就越低。第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可追溯体系的了解度对其额外支付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农户与企业对可追溯体系的参与意愿研究

农户和企业是可追溯信息供应链的上游,它们对可追溯信息传递机制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以及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在消费者额外支付意愿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农户或企业对可追溯体系的参与意愿也可能有所不同。为此,本文通过构建农户与企业的双重博弈矩阵,分析不同的消费者参与意愿对企业和农户参与决策行为的影响,同时将政府的行为变量{奖励、惩罚}纳入博弈矩阵之中,分析不同的消费者额外支付意愿下激励农户与企业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政府激励决策选择。所得的研究结论如下:

当消费者不愿意为可追溯食品承担额外支付的情况下,企业和农户都缺乏参与可追溯体系的动力。此时,若企业和农户销售食品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生产成本与额外成本之和,激励企业和农户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条件是对不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和农户的惩罚金额大于额外生产成本;若企业和农户销售食品时获得的收益小于生产成本与额外成本之和,则激励企业和农户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条件是给予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与农户必要的奖励,使其生产利润大于0,同时对不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与农户进行必要的惩罚,使其生产利润小于0。

当消费者愿意为可追溯食品承担额外支付,且额外支付水平较高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户与企业都会参与到食品可追溯体系中。但是当消费者额外支付水平较低时,如果企业和农户的生产利润都大于0,那么为了激励不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和农户参与到可追溯体系中来,政府需要对不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和农户进行惩罚,并且惩罚金额需大于额外收益与额外成本之差;如果企业与农户的生产利润都小于0,政府若想让企业与农户都参与到可追溯体系中,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是:在给予不参与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和农户一定惩罚的同时也需要给予参与企业和农户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需大于总成本与总收益之差,惩罚金额需大于额外收益与额外成本之差。

三、促进各行为主体参与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了有序推进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需要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与支付水平,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提高农户与企业的参与意愿。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消费者的额外支付意愿与支付水平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媒体发布科学的、客观的信息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及时通报和宣传可追溯体制的实施状况,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水平和关注程度。其次,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可追溯体制实施严格的监管,尤其要确保可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披露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增强消费者对可追溯标签的信任程度。

(二)在生产者之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

在推广与普及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由于中国食品生产企业众多,政府的财政补贴既不可能平均分配,也不可能惠及所有的食品加工企业。因此在可追溯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有利于政府分类给予农户和企业财政补贴及其他支持。兼顾供应链上各个参与环节的利益,在综合考虑参与主体的投入、承担的风险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科学的收益分配,激励和保证可追溯体系的顺利建设实施。

(三)构建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政府支持政策

政府运用有效的政策工具调节农户与企业参与不足的问题,并通过制定合理的惩罚与奖励制度,建立对农户与企业的有效诱导与补贴机制。以鼓励和激励为主,通过降低食品生产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投入成本,提高其经济收益来调动农户与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将生产者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反馈回农户与企业,也可以制定一些措施,比如给予参与体系建设的农户和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货币奖励等,以吸引更多的食品生产者参与到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之中。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原文:《食品可追溯体系的主体行为与管制政策研究——基于消费者、农户与企业分析》,作者:王岭、李卓霓、周立宏,刊于《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