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9|作者:张肇中栏目:行业管制动态点击:

20164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630号),针对2015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现实背景,提出十一项重点工作安排,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国办发〔201630号文件是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发布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与往年的重点工作安排相比,30号文件全面呼应新《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在全面推进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方面究竟收效如何,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本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内容覆盖面广,政策层级较高,因此涉及多个部门。根据笔者统计,重点工作安排中所有涉及到的部门共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保监会等27个部门和组织,所覆盖范围之广、综合涉及部门种类之多,都是过去鲜见的。

针对国办发〔20163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笔者将本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应法条进行了整理:

 

 

国办发〔201630号文件

新《食品安全法》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直接对应《食品安全法》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从源头治理,加大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力度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制度;第六十四六十六条:农产品抽检、进货查验记录、包装制度。

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们可以将《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核心内容划分为三个层次,并依此进行进一步解读:

第一层次:制度和体制层面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基础,重点工作安排围绕监管体制建设提出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提出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地方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各部门协调联动的机制。同时指出,需要通过社会共治补充和扩大监管力量,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层次:法律、标准层面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日趋重视。在全面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同时提出要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目录。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

第三层次:监督执法层面

重点工作安排基于新《食品安全法》强化风险防控的思想,提出建立风险等级评价、风险分级管理、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全程可追溯体系,从源头加大食品安全治理力度。针对食品供应链的起始阶段——农产品生产加工流程,通过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针对重点食品门类(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和重点区域(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以及互联网)进行综合整治。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主体监管者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重点产品追溯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针对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同时以全面加强监管执法能力作为实施保障: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张肇中博士